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防范措施等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4863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861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防范措施等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1-16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厅质监站:
8月14日,国务院批复了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为深刻吸取教训,省安委会制订了防范整改措施,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防范措施等问题的整改意见》(陕安委〔2015〕1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工作
1.各单位要深刻吸取陕西省近三年来发生2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2.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务必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真正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真正做到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管。
3.各单位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增强安全监管力量。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安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教育安全监管人员树立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对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仅要严格追究肇事者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管理责任。
以上工作由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运管局、厅质监站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二、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1.全面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人员从业资质等,督促企业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隐患排查,完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因经营期满、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其他原因退出营运市场的客运车辆,原牌证发放机关要及时收回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并登记备案。要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加强客运车辆“营转非”工作的管理规定,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将淘汰的客运车辆按规定进行报废,同时严格控制客运车辆转为非营运后的流向,防止此类车辆被个人利用进行非法营运,从源头堵塞“营转非”车辆的安全隐患。
2.深入排查农村客运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的线路和车辆坚决取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严格查处,督促整改;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引导农民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积极推广应用农村客运车辆视频监控和卫星定位装置等设施设备,督促企业加强车辆运营动态管理。
3.严格汽车客运站监督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原许可机关要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规范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严查“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出站车辆检查登记、安全告知、旅客佩带安全带和携带物品(随身小包)、液体、行包、托运货物安检工作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杜绝人员脱岗或不履职现象;严查安检设备的配备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检设备或未严格实施安检的汽车客运站从严予以整治。
以上工作由厅运输处牵头,厅运管局监督,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三、深化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
1.要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联合有关部门完善查处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道路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尤其要对下线客车非法揽客从事运输经营或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和公安部门移交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营转非”客车要严格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一律上限处罚。严禁随意降到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坚决避免处罚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等问题的发生。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公开曝光;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以上工作由厅运输处牵头,厅运管局监督,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四、全面提升道路安全水平
1.落实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为保证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的有效落实,公路新、改、扩建项目要邀请安监和公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对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公路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多方落实工程建设经费,确保配套资金保障到位,按项目批复和设计方案有效组织实施,坚决避免擅自消减项目建设经费、不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等问题的发生。(厅建设处牵头,省公路局、厅质监站监督,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实施)
2.全面排查治理现有道路安全隐患。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52号)要求,加大公路隐患排查,摸清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底数,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科学编制整治计划,积极争取市、县政府支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加快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在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要通过多种途径将隐患信息对外进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设警示标志,同时要报请当地政府制定严格的交通管理措施,严格限制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在没有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农村、山区等重点路段通行。(厅路网处牵头,省公路局监督,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实施)
上述工作,请各监督单位、实施单位1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厅(并附落实文件);请西安、咸阳市交通运输局一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交通运输系统有关人员的处理情况(并附有关文件)。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23日